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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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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9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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