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即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没有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没有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没有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交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即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没有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没有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没有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交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9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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