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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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副本 | 证照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jpg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营业执照正本 | 证照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jpg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样本-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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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2、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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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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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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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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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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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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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翠香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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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63号翠香街道办一楼大厅1号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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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27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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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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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1、5、6、8、15、B3、B5、K4、204、602A、602路公共汽车到新村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