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对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或者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的,或者将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或者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的,或者将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