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