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