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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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证照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模板-正本.pdf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样例-正本.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6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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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明确“……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注:此规定为特别程序依据)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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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a)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b)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c)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3)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b)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c)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d)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e)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4)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0)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12)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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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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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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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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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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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种作业操作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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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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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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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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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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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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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珠海市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市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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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西楼3层综合服务厅G1-G10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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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538366或0756-253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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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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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公交9路到市民服务中心总站下车; 2. 公交9、13、16、17、17A、55、B5路到市民服务中心北站下车; 3. 公交9、55、B10路到市民广场东站下车; 4.公交7、9路到市民广场南站下车; 6.公交13、16、17、17A、55、B5、B6、B10路到香山驿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