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证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模板-副本.pdf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样例-正本.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6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2)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b)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c)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b)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c)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d)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e)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4)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7)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8)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4条规定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1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2)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3)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4)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5)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特种作业操作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
5安全生产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8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0新建企业以正式文件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2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文件、资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3测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珠海市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市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西楼3层综合服务厅G1-G10号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56-2538366或0756-2538019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公交9路到市民服务中心总站下车; 2. 公交9、13、16、17、17A、55、B5路到市民服务中心北站下车; 3. 公交9、55、B10路到市民广场东站下车; 4.公交7、9路到市民广场南站下车; 6.公交13、16、17、17A、55、B5、B6、B10路到香山驿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