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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