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6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处罚: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吨-1000吨,集装箱2-5TEU以下,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从重处罚: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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