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6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