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6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处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4.较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堵塞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处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4.较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堵塞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