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6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首次违法,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首次违法,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