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6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不满1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处罚; 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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