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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对客运经营者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对客运经营者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6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站停靠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在重点路段下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且上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客运站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的,或沿途停靠上客造成超载的,或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靠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改变行驶路线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无上、下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且途中上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十二个月内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参与非法“网约大巴”承运旅客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紧急情况、车站售票等客观原因更换车辆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在3天内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移交原许可部门注销相关证件。
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站停靠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在重点路段下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且上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客运站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的,或沿途停靠上客造成超载的,或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靠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改变行驶路线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无上、下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且途中上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十二个月内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参与非法“网约大巴”承运旅客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紧急情况、车站售票等客观原因更换车辆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十二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在3天内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移交原许可部门注销相关证件。
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