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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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标准) | 证照 | ad3b1915-4f1d-4924-aee1-8e2120426898.jpg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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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3层综合服务厅G1-G10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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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西楼3层综合服务厅G1-G10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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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519668(路运、从业资格证),0756-2263181(水运),0756-2511368(港口),0756-2538505,0756-2538506,0756-253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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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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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民服务中心总站-经停9路;市民服务中心北站-经停9、13、16、17、17A、55、B5路;市民广场东站-经停9、55、B10路;市民广场南站-经停7、9路;香山驿站-经停13、16、17、17A、55、B5、B6、B10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