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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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模板.zip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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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取得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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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澳车辆出入境营运申请审批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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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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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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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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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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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委托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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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动车行驶证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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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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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投入专用车辆、 设备承诺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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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指标的批复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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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65至7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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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538505、0756-2538850、0756-2538507(路运),0756-2263181(水运),0756-2511368(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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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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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请乘坐23、26或35路公交车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