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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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模板).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 类型 | 实地核查,书面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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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 特殊程序说明 | 照有关规定,设立省属技工学校现场评审需由省厅组织不少于5名技工院校国家级、省级督导员到办学现场进行实施考察论证,确保校园安全和办学条件配套达标。 |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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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4〕3号)有关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要求。 省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申办技工学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市(县、区)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技工学校,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材料。 (五)申请技工学校终止办学的,应符合如下要求: 1.学校董(理)事会依法形成终止学校办学的决议; 2.学校主管部门(举办者)提交终止技工学校办学的申请报告; 3.已依法完成财务资产清算,出具学校财务资产清算报告; 4.拟终止办学的技工学校应无重大法律纠纷(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已达成和解或有法院判决),师生员工已得到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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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收件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规格要求的,进行受理。
受理
告知受理情况。
2、若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终止申请不予通过。不通过理由通过电话或现场告知,并告知申请人;
3、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经办人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给予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结论,准备转入专家现场评审环节。
决定
下达批准设立技工学校批文或不予批准设立技工学校通知书。
制证
印发办学许可证和批复文件
送达
下达批复文件,颁发民办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职业能力建设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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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10楼10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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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12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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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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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2、3、3A、6、8、12、14、69、204、605、K3等到百货公司下车后,往人民医院方向走,即人民医院康复科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