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4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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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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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以及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金贷监〔2013〕1号)第七条、《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一类地区不低于2亿元,二类地区不低于1亿元)。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设上限,保持相对控股;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作限制。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所在县(区)金融局(办)接收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退件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
第三步:县(区)金融局(办)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需解释说明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5个工作日内提供说明材料或相关依据;不满足审批事项条件的,出具停止受理通知及情况说明,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无问题的,县(区)金融局(办)出具初审意见(请示),连同企业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上报所在地级市金融局。
第四步:市金融局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需解释说明的,应要求小额贷款公司5个工作日内提供说明材料或相关依据;不满足审批事项条件的,出具停止受理通知及情况说明,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无问题的,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请示),连同企业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人员应在进行复核后,撰写特殊程序(或有)材料,批复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及情况说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通过后,进入特殊程序(或有),出具批复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文书。特殊程序(或有)完成后,出具批复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文书。
第六步: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制文书后,发申请人并抄送市金融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公告。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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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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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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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设立方案(含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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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资人责任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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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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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基本情况(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及附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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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发起股东最近3年,其他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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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股东征信报告(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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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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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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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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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104号珠海市金融工作局4楼401室窗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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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11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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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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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8路、12路等公交车线路到人民医院公交车站,或26路、204路、B6等公交线路到湾仔沙公交车站,下车步行50米至市金融工作局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