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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