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jpg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3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检测拟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余业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二、设置使用除个人业余电台以外的其他台站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发现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都未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承诺拟设无线电站址无纠纷(大功率台站还须符合电磁辐射防护有关限值规定,站址规划布局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4.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5.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6.承诺按无线电干扰协调原则,妥善处理与其他无线电台(站)的相互干扰;
7.需要申请呼号指配的,还需满足如下申请条件:承诺按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呼号规划管理;能够遵守呼号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新设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新设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excel格式)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设备照片(详见填报需知)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签名电子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设置中继台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公函,详细说明申请原因、设台用途、台站覆盖范围;中继台管理措施及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对于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其设置区域超出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申请人需提交跨区域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科
-
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655室
-
中心电话:
0756-2538322、0756-253509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市民服务中心总站——经停9路;市民服务中心北站——经停9、13、16、17、17A、55、B5路;市民广场东站——经停9、55、B10路;市民广场南站——经停7、9路;香山驿站——经停13、16、17、17A、55、B5、B6、B10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