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公安局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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