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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珠海市公安局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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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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