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公安局
对按摩场所从业人员违规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按摩场所从业人员违规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广东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十四条 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三)安排按摩人员离开本场所进行按摩服务; (四)在按摩期间熄灯,遮挡房门的透明部分。 第二十三条 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不遵守有关行为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对按摩服务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