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珠海市公安局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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