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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公安局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