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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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 | 证照 | 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jpg | 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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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2)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3)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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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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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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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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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等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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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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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西部(高栏港)车驾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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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号车驾管业务办事大厅1楼1-10号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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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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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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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204、540、541、605路公交车在“西部车管中心”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