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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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1 | 证照 | 4、5页.jpg | 代表处执业证(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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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拟派驻到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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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章程或合伙决议及合伙人名单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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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属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3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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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任代表为香港、澳门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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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文件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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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证明文件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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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律师业务专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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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东楼2M层26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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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2662062、0756-266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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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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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民服务中心总站——经停9路;市民服务中心北站——经停9、13、16、17、17A、55、B5路;市民广场东站——经停9、55、B10路;市民广场南站——经停7、9路;香山驿站——经停13、16、17、17A、55、B5、B6、B10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