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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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证照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pdf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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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是指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以及由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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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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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纪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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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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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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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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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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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旧法人债权债务移交协议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厅4-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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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2栋五楼综合服务厅(1号)4-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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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6-631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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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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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801、Z115、Z126、专线11、专线6A公交车到市民中心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