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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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企业因大修、技术改造等原因致全厂性、局部性停产、复产的; 2、企业重要化工生产装置、车间及储存仓库、设施停用、报废和拆除的; 3、企业整体停产、转产、搬迁和关闭的。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向相关区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可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寄至窗口)。
2、受理(即时):接件受理人员核验备案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即时): 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转报科室领导及局领导作出备案决定;
5、办结(即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予通过的,应当在当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送达:7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邮寄或到相关区政务服务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相关区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可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寄至窗口)。
2、受理(即时):接件受理人员核验备案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即时): 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转报科室领导及局领导作出备案决定;
5、办结(即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予通过的,应当在当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送达:7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邮寄或到相关区政务服务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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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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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84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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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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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M295路、M296路、M439路、941路、833路、M497、E22路、939A线、939B线、M293路、B762路、B935路、M440路、M571路、M575路、高快巴士20号等公交路线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