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企业自主申请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决定
1.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制证
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需制证,我局在坪山区人民政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注销××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送达
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需送达,我局在坪山区人民政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注销××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中心电话:
0755-28477000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M295路、M296路、M439路、941路、833路、M497、E22路、939A线、939B线、M293路、B762路、B935路、M440路、M571路、M575路、高快巴士20号等公交路线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