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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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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等) 批文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jpg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条件;2.各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4

决定

1.申请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等)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等)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舞台、看台依法验收文件或安全搭建承诺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5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9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0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2
    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3
    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4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5
    演出内容(剧本,歌词等)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6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7
    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中心电话:

    0755-28477000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M295路、M296路、M422路、M439路、深惠3路海滨支线、E20路、E22路、B765路、941路、M293、833路、M497路、B951路等公交路线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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