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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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医诊所备案证 | 证照 | 中医诊所备案证样表.doc | 中医诊所备案证.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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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深圳市辖区内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 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将材料邮递至行政服务中心。
2.受理
(1)受理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采用书面审查审查方式进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个1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制证后1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制证后1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2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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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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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技术人员名录(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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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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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医诊所平面图(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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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医诊所设备清单(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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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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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医诊所变更后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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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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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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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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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变更后法人的资质证明 (仅变更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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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安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门楼牌号码名称变更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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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原《中医诊所备案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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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负责人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件(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药师证等)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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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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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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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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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8477000、0755-8520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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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综合窗口午间延时12:30-1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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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1、乘939路、833路、941路、E22路、M175路、M293路、M439路、M571路、M440路、M489路公交车在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2、乘M575路公交车在启兴生活区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