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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