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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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个体演员持有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2、个体演出经纪人持有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网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网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预审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网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4.审批。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4.审批。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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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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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33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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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下午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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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一) 公交车 1. 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站 b603路;b916路;m202路;m212路;m228路;m264路;m287路;m302路;m337路;m339路;m401路;m450路;m464路;m504路;m510路;m517路;m534路;高峰专线80路;深莞1线(二) 地铁 1. 清湖地铁站 A出口往前走约600米,在第二个十字路口右转,步行约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