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劳务派遣许可证(模板).png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例).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技术审查 | 总时限 | 无 |
---|---|---|---|
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1
收件
齐全予以收件;不全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一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附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准许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准许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55-23332000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一) 公交车 1. 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站 b603路;b916路;m202路;m212路;m228路;m264路;m287路;m302路;m337路;m339路;m401路;m450路;m464路;m504路;m510路;m517路;m534路;高峰专线80路;深莞1线(二) 地铁 1. 清湖地铁站 A出口往前走约600米,在第二个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