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