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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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护士执业证书 | 证照 | fe088f7f-b2ec-409e-a510-0653499d5e27.jpg | 护士执业证书.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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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综合医疗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
办理流程
收件
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填报个人信息后,申请遗失补办业务提交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人登陆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同意审核打印申请表后,申请人向注册机关窗口递交护士遗失补办所有纸质材料, 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后,进行查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受理
办理结果: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审查
办理结果: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当场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决定
办理结果: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当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证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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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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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45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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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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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世贸百货公交站下,途经线路:351路、802路、810路、811路、862路、E6路、E7路、E34路、M139路、M276路、M220路、M277路、M280路、M315路、M306路、M307路、M230路、M361路、M386路、E34路、E23路、E25路、高速巴士81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