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模板-副本.pdf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例-正本.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25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7)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b)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c)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格; e)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3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供变更后的注册地址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关于申请(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55-8450244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位置指引:
世贸百货公交站下,途经线路:351路、802路、810路、811路、862路、E6路、E7路、E34路、M139路、M276路、M220路、M277路、M280路、M315路、M306路、M307路、M230路、M361路、M386路、E34路、E23路、E25路、高速巴士81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