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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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其他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模版).jpg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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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协议解除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对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窗口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对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收件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审查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经科领导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决定
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无误,审批通过
制证
通知当事人前来领证。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解除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自取、物流或快递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民政局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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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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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894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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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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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365路 398路 833路 839路 E27路 E5路 M219路 M220路 M229路 M230路 M304路 M318路 M367路 M447路 M458路 M501路等到海关大厦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