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停业,应当向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找事项,选择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审查(1个工作日)
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初审申请材料,报窗口现场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
4.决定(当场)
审批并决定是否签发。
5.办结(当场)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作《停业备案回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好公章并发放证件。
6.送达
审批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收件回执领取《停业备案回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场或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医疗机构所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取号,递交申请材料(或使用邮寄形式快递材料)。
2.受理(当场)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审查(1个工作日)
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初审申请材料,报窗口现场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
4.决定(当场)
审批并决定是否签发。
5.办结(当场)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作《停业备案回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好公章并发放证件。
6.送达
审批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收件回执领取《停业备案回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场或邮寄)。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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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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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76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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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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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搭乘地铁:搭乘地铁1号线罗宝线到宝体站(A出口)出站直走罗田路至与宝安大道交汇处,位于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对面。 2.搭乘公交:搭乘338路;794路;M358路;M385路;M400路;高峰专线105路;高峰专线72路;机场10线在宝安体育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