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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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信息
2.受理, 救助站受理(申请人来窗口办理或拨打12319、公安、救助站电话让其协助来站 )
3.审查,到站审查接待
4.审核,安检登记
5.决定,救助管理与服务
6.离站,离站服务
7.结束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本人向省内任意救助管理站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二)受理及调查
救助管理机构对首次入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询问了解其年龄、性别、户籍地、离家原因等情况,建立受助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安排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性别、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
救助管理机构对入站后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三)康复治疗
救助管理机构对滞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其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在站内开展疾病治疗、行为矫治等基本照料服务;对其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
(四)寻亲返乡
救助管理机构对在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査明其身份和住址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亲属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为其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船票,协助其返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交通便利。
(五)安置
救对超过规定期限滞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收件
1.提供完整且真实的身份信息,且无多次接受救助记录,按规定接受求助入站。
2.如拒不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且有多次接受救助记录,当场拒绝求助请求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受理
1.受理后按规定入站受助。
2.入站后将根据救助管理条例为受助人员提供救助。
3.如申请人不服从救助管理,视为申请人放弃求助申请。
审查
1.不符合条件拒绝其申请救助请求。
2.符合条件进行救助。
决定
1.符合条件、遵守救助站管理条例且无受到通缉,入站登记接受救助。
2.不符合条件,拒绝其申请救助请求。
2.是否遵守救助管理站的管理。
3.有无犯罪受到通缉。
制证
救助决定书通知 不予救助通知
送达
1.符合救助条件的的发放《救助决定书通知 》 2.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不予救助通知》
窗口办理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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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看守所路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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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759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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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全年全天24小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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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康桥书院公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