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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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无电子证照 |
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png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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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决定
对决定予以批准的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广电局;对决定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送达
1.初审意见通过短信告知;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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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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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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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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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构成材料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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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机构章程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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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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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等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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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公场地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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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外资投资证明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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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挂靠在深圳前海商务秘书的单位,须提供其实际经营地址声明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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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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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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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76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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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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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搭乘地铁:搭乘地铁1号线罗宝线到宝体站(A出口)出站直走罗田路至与宝安大道交汇处,位于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对面。 2.搭乘公交:搭乘338路;794路;M358路;M385路;M400路;高峰专线105路;高峰专线72路;机场10线在宝安体育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