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日常用语
举办者变更
预计办理总用时
8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批复 | 批文 | 举办者变更批复.jpg | 变更的批复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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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办理流程
1
收件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并出具收文回执;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日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
3
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进入决定环节
审查人员即日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补交材料单,自收文之日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全后重新审核。
4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证书和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意见。
5
制证
审批部门以邮件及短信、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至各辖区教育局行政部门领取
邮件、短信方式、电话通知
6
送达
审批部门以邮件及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至各辖区教育局行政部门领取
窗口领取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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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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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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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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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新章程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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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6房屋租赁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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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决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联合办学协议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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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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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变更后举办者证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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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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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76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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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搭乘地铁:搭乘地铁1号线罗宝线到宝体站(A出口)出站直走罗田路至与宝安大道交汇处,位于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对面。 2.搭乘公交:搭乘338路;794路;M358路;M385路;M400路;高峰专线105路;高峰专线72路;机场10线在宝安体育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