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员工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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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员工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核
日常用语
欠薪垫付
预计办理总用时
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予以垫付决定书 批文 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png 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png 无电子证照
2 不予垫付决定书 批文 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png 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png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10自然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垫付申请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办理每宗欠薪垫付案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采用上述方式2日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进行通知,公告期为3日。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隐匿或者逃逸:
  (一)未委托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二)委托的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三)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生欠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申请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一)项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在该员工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时效中断,自上述期间结束之日起,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重新起算。申请人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但不属于下列人员: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前项人员的近亲属;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4.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电子信息,提出欠薪垫付预申请。经区人力资源部门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到区人力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正式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1)特殊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10日内(特殊程序所需时间不纳入承诺办理时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启动特殊程序,调查核实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逃匿或隐匿。2)普通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审批。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5.办结(当天)。符合垫付条件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作出《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或《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1)特殊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10日内(特殊程序所需时间不纳入承诺办理时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启动特殊程序,调查核实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逃匿或隐匿。2)普通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内前往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审批。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符合垫付条件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作出不予垫付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办结。员工收到予以欠薪垫付决定后,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1

收件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电子信息,提出欠薪垫付预申请。经区人力资源部门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到区人力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正式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1)特殊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10日内(特殊程序所需时间不纳入承诺办理时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启动特殊程序,调查核实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逃匿或隐匿。2)普通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符合垫付条件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作出《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符合垫付条件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作出《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欠薪办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3楼302室

  • 中心电话:

    0755-26667678

  •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

  • 位置指引:

    204路、234路、311路、327路、M358路、M364路、M413路、观光1号线、机场10路、323路、301路、42路、337路、395路、M200路、M241路、M433路、海滨观光线观光4线、338路、320路、201路、M371路、M435路、226路、22路、233路、M388路、M242路、331路、332路、373路、382路、81路、M400路、M206路、122路、21路、B786路、B796路、M425路、K578路、390路、79路、M222路、369路、M372路、B628路、B793路等。到南头或南新天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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