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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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批文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999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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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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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网上提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资料信息;(登录方式:1、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2、在广东法律服务网注册账号后登录;3、通过“粤省事”授权在广东法律服务网登录)
2.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受理预审:材料不全者,通过短信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及说明,未按时上传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齐全且能判断材料真实者,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者,通过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但可携带资料向有受理权限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现场复核;
4.现场复核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4.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途径和方式。
收件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等,当场告知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理由。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3.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受理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制证
开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送达
1.给予法律援助的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的送达《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南山区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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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8号南山区法律援助处一楼司法行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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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641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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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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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附近公交站点:南山欢乐颂、南贸市场、南新深南天桥、南头 附近公交站点:南山欢乐颂、南贸市场、南新深南天桥、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