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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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备案证 | 证照 |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备案证(副本新)1.jpg |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备案证(正本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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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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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 (1)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举办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教育培训机构应确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名称:1)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等)。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3)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3)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办学机构负责人(院、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1)校董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董会设负责人1人。2)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校董会负责人或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培训机构校董会的成员。 (4)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院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培训学院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1)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2)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训学院有独立校园,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3)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办学场所,须提供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与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年;培训学院不少于10年。4)教育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5)办学场所须有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6)举办寄宿制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和消防合格证明。 (6)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培训学院与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7)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院、校长):1)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办学机构管理的专职负责人。2)培训学院配备专职院长和副院长。院长(副院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教师资格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1)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校务管理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申请举办培训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应配备行政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3)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安全主任,并发放聘书。5)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教育培训机构,须聘请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校医、生活教师(男女生分宿舍管理)。 (9)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1)教育培训机构应配齐配好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2)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学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3)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培训学院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培训学院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4)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按照办理要求和材料清单,准备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受理
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则材料流转到业务部门进行受理;预审不通过,则以短信的方式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审核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则进行(实地)审查,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25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6个工作日)
五、办结
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当天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并完成证件制作。(5个工作日)
六、送达
证件流转至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群众凭办件回执自取或快递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办理要求,通过综合窗口或快递邮寄方式(邮寄至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核验,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当场予以收件,并出具《办理回执单》;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当场受理)
三、审核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则进行(实地)审查,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25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6个工作日)
五、办结
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当天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并完成证件制作。(5个工作日)
六、送达
证件流转至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群众凭办件回执自取或快递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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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资料目录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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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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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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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资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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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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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首届校董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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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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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校董会聘任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会议纪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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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的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机构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具社保局印章),以及从事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简历及证明材料。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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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聘请的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名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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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拟聘请培训机构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机构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具社保局印章)。按此顺序装订成册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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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 须提供拟聘请校医、生活教师等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健康证、聘用合同、机构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具社保局印章)。按此顺序、一人一份装订成册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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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的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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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的教师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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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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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297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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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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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位置指引:地铁:10号线/坂田线;11号线/机场线;14号线/东部快线;2号线(8号线)地铁16口;公交站:岗厦地铁站1(公交站)101路 113路 204路 223路 303路 320路326路326路大站快车 M103路 M106路 M133路M190路M447区间M447路 M448路高峰专线119路高峰专线221号 高快巴士40路;岗厦北地铁站2(公交站)101路 223路326路 M102路 高峰专线221号;第一职业技术学校2(公交站)13路;第一职业技术学校1(公交站)13路M448路;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公交站)M448路;人才大厦(公交站)107路 236路 M192路M213路M476路M555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