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光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2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49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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