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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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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jpg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样例.zip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3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公示、现场检查等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二)地点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三)准入条件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1.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咨询申请书;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2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申请登记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5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6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7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8
    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
    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0
    不属于行业禁入人员的声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1
    公司章程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备案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55-88212021、0755-88211356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7:45 (午间延时服务时间12:00-1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 位置指引:

    搭乘b949路、b958路、b963路、m336路在新城公园南门公交站下车,或搭乘b965路、m215路、m525路、m532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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