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日常用语
变更排污许可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7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排污许可证 | 证照 | 排污许可证.docx | 排污许可证.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2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
办理流程
1
受理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2
审查
出具审核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3
决定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4
制证
核发环保部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排污许可正本和副本。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办结,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申请人收到领取结果的通知后,可到各区管理局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
5
送达
申请人领取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领取结果的通知后,可到各区管理局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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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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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84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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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工作日09:0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12:0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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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M295路、M296路、M422路、M439路、深惠3路海滨支线、E20路、E22路、B765路、941路、M293、833路、497路、B951路等公交路线到达